出售蒙古国企业经营许可证法-2011新版
2001年2月1日
乌兰巴托市
企业许可证法
第一章 总纲
第1条:宗旨
1.1本法是关于高科技企业在保证公共利益、公民健康、公共环境、国家安全的前提下获得许可证(也包括协调、保留、废除资格的关系)的有关法律。
第2条:关于企业许可证法
2.1 企业许可证法由本法、公民法及与公民法有关的法律法规组成。
2.2 如本法有不符国际法律条款时,依据国际法律条款来处理。
2.3 有关土地、自然资源的许可证分别由有关土地1、地表2、专业自然保护区3、自然植物4、打猎5、动物6、森林7、水资源8、稀有动植物及有关上述资源的对外贸易法律、
矿产资源法、核能法、有机生命体法律来协调。
(上述部分分别通过2006年7月8日、2007年06月28日的法律增加了内容)
(上述部分通过2009年07月16日的法律增加了内容)
第3条:法律术语
3.1 该法中的术语有以下意义:
3.1.1“企业许可证”(以下简称“许可证”)是指有关职能部门向公民或有利益、无利益法人颁发的,在规定时间、条件和要求下,可进行规定范围内的企业业务活动的公务文件。
3.1.2“许可证所有者”是指从有关职能部门获得的,在规定的范围内可以进行企业经营活动许可的法人。
1关于土地的:发表于1995年第二期的《国家通讯》杂志;
2关于地表的:发表于1988年第二期的《法律、决定、法规汇编》杂志;
3关于专业自然保护区的:发表于1995年第二期的《国家通讯》杂志;
4关于自然植物的:发表于1995年5——6期的《国家通讯》杂志;
5关于打猎的:发表于1995年5——6期的《国家通讯》杂志;
6关于动物的:发表于2000年第十九期的《国家通讯》杂志;
7关于森林的:发表于1995年5——6期的《国家通讯》杂志;
8关于水资源的:发表于1995年5——6期的《国家通讯》杂志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