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.1.1申请书(应明确注明所经营的生产、服务活动范围、 期限)。
11.1.2申请者是法人时,须出示国家统计证明。
11.1.3申请者为公民时,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。(接收材料 的人员应与原件核对复印件的真实性,并免费出具其真实的鉴定)如 果是邮寄的材料应经过公证。
(以上部分通过11年02月10日的法律修改、细化)
11.1.4国家印章的纳税证明。
11.1.5生产、服务特点所需的,法律规定的其他文件、材料 。
11.1.6经营本法第15.5.7、15.5.8、15.6.1-15.6.3、15.6.5 、15.8.3、15.8.8、15.8.18、15.8.20、
15.10.4-15.10.6、15.10.14、15.11.1、15.11.2、15.12.1 -15.12.6条的经营活动时必须得到各省
长、首都市长的批准。
11.2除本条第一款外,不许收取其他文件、材料及费用。
11.3 颁发经营本法第15.10.6、15.10.5条规定的经济活动的 许可证时,各省、首都市长如在30天内未向地质、矿业部门机关出具 意见,否则视为同意。
12.2如不能颁发许可证,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不予颁发的 依据。
12.3许可证颁发机关在需要的时候,有权聘请相关部门对申 请者的证件、材料进行核算、审查。
12.4对申请者的证件、材料进行审核时可以把审批期限延长 14天。
办证周期:14工作日
代办费用:面议
联系电话:0471-5220-136;137-0471-8442;E-MAIL: MGLTXT@Gmail.com
15.2银行经营方面
15.2.1银行的开设及经营业务;
15.2.2本条2002年 12月 12日修订,2005年11月17日所废除 。
15.3非银行机构经营方面:
15.3.1经营非银行金融业;
15.3.2经营商业保险;
15.3.3经营投资业务;
15.3.4经营借贷业务;
15.3.5经营有价证券,以及经营有价证券的费用、借贷业务 ,以投资和投资咨询在有价证券市场上进行技术经营。
15.3.6发行资本担保的有价证券。
(此部分由2010年4月23日会议修订,于2011年1月1日起实行 )
15.3.7经营抵押的有价证券资产的登记审核业务
(此部分由2010年4月23日会议修订,于2011年1月1日起实行 )
15.3.8经营资产抵押的有价证券的资产委托业务
(此部分由2010年4月23日会议修订,于2011年1月1日起实行 )
15.3.9经营借贷信息业务
(此部分由2011年10月20日会议修订,于2012年1月1日起实 行)
(以上15.3部分由2005年11月17日修订)
15.4金融财政方面:
15.4.1经营社会保险
(2005年11月17日修订);
15.4.2经营音响业务;
15.4.3颁发有价值证券;
15.4.4发行国债券;
15.4.5税前销售;
此部分由2008年5月20日废止)
15.4.6经营关税委托运输业;
(此部分由2008年5月20日废止)
15.4.7经营关税中介服务;
15.4.8在保税区经营业务;
(此部分由2008年5月20日修订)
15.4.9资产评估服务。
(此部分由2005年11月17日修订)
15.5.法律、公安部门方面 :
15.5.1资产评估服务。
(本条在2005年 11月 17日废除)
15.5.2经营判决、注册、检查、翻译等业务;
(此部分于2011年1月20日废除)
15.5.3经营律师事务所;
15.5.4开办公证业务;
15.5.5蒙古国法律集出版(国家信息之外的);
(此部分于2011年1月20日废除)
15.5.6生产运输工具;
(此部分于2008年5月29日废除)
15.5.7有偿商品及盈利游戏的经营;
15.5.8生产销售火药;
15.5.9本条2005年1月27日失效;
15.5.10本条在2005年1月27日失效。
15.5.11制作印章。
(本条2004年12月30日修订);
15.6自然环境方面:
15.6.1损害臭氧层的物品的进口、出售及利用;
15.6.2爆炸物及其他有害危险的化学品的生产;
(本条2006年5月25日修订);
15.6.3进出口、跨境运输、利用、销毁有害化学用品;
(本条于2006年5月25日修订)
(本条于2008年1月3日修订)
15.6.4本条2005年1月27日废除;
15.6.5检测污染环境情况;
15.6.6对影响环境情况进行详细评估。
15.6.7经营特别污染环境的化学品、有害品的进口、买卖服 务。
(本条于2008年1月3日修订)
15.7科学文化方面:
15.7.1开办高等学府、中等院校及技术学校;
(本条于2009年2月13日修订)
15.7.2开设硕士、博士授予点;
15.7.3出口历史文化遗产;
15.7.4高新技术部门进行新技术教育。
15.7.5技术培训、学校教育。
(本条于2009年2月13日修订)
15.7.6在技术培训、学校机构经营新技术教育。
(本条于2009年2月13日修订)
15.8物理能源方面:
15.8.1开发利用核能;
(本条于2009年7月16日废止)
15.8.2开发能源;
15.8.3能源的利用生产、输送、供应、销售;
15.8.4本条2005年7月1日废除;
15.8.5锅炉、压力器、管道的维修服务;
(2005年11月17日修订)。
(2003年11月28日与2005年1月27日修订)
15.9社会劳动保障方面:
15.9.1经营劳务输出输入、就业中介业务。
15.10贸易和服务方面:
15.10.1生产奖杯
(2004年4月30日修订);
(本条于2004年12月30日修订)
(本条于2011年1月20日废止)
15.10.2用贵金属、宝石制作饰品;
15.10.3除迷魂药外的带刺激性的产品;
(本条于2008年1月3日废止)
15.10.4进口、出售化学有害物品,爆炸物、用具的生产、开 展爆破业务。
(2004年5月6日和2006年5月25日修订);
(2008年1月3日修订)
15.10.5勘探矿藏;
15.10.6开采矿藏;
15.10.7本条2005年1月27日失效;
15.10.8本条2003年5月15日修订,2005年1月
27日失效;
15.10.9本条2003年5月15日失效;
15.10.10本条2003年5月15日失效;
15.10.11 开采石油;
15.10.12进口各种饮用酒;
(2003年11月20日修订);
15.10.13有关石油生产和销售;
(本条于2005年7月1日修订)
15.10.14进口各种烟草(2005年7月1日修订)。
15.10.15金属冶炼、机械制造。
(本条于2008年5月27日修订)
15.10.16经营生产技术场所业务。
(本条于2009年12月17日修订)
15.11食品、乡镇企业方面 :
15.11.1种植和加工烟草;
15.11.2加工马奶酒以外的酒类饮品;
15.11.3谷物、种子的生产;
15.11.4生产、进口兽药及工具;
15.11.5开发利用兽药病菌;
(本条于2011年1月20日废止)
15.11.6进口、出售植物保护用品;
15.11.7将新培育的或进口的雌性牲畜、动物种群及胚胎应用 于生产服务,进口优质牲畜、
动物,出口牲畜、动物;
15.11.8开发及进口的兽药、谷物,出口优良品种;
(本条于2011年1月20日废止)
15.11.9(本条于2007年11月15日修订)
(本条于2011年1月20日废止)
15.12医疗方面:
15.12.1生产麻醉药;
(本条于2011年1月20日废止)
15.12.2生产销售或者进口医学用品及蛋白质。(医学用品和 蛋白质是2006年1月19日
新增内容);
15.12.3经营全部类型的医疗辅助服务;
15.12.4生产销售或者进口麻醉药或对精神有影响的药品 (2002年11月28日在“生
产、销售”之后增加了“进口”部分)
(本条于2011年5月26日修订)
15.12.5国际合作或外商投资医疗技术经营;
(本条于2011年1月20日废止)
15.12.6培育、储存、运输、出售、出口疫苗;
15.12.7本条2002年4月19日废除;
15.12.8消灭有害昆虫、啮齿类动物的服务;
(本条于2006年1月19日修订)
15.12.9进口、生产、提供生物基因物品;
(本条于2006年1月19日修订)
15.12.10外商投资经营的医学美容。
(本条于2006年1月19日修订)
(本条于2011年1月20日废止)
15.12.11国际合作或外商投资医疗技术经营;
(本条于2011年5月5日修订)
15.13专利、特许证方面:
15.13.1知识产权的委托代理业务;
(本条于2010年6月10日修订)
15.13.2持特许证者的经营
(本条在2005年1月25日修订)。
(本条于2010年6月10日废止)
15.14城市建设、房地产方 面:
15.14.1带有阁楼、壁画、空中花园的房屋建设;
(本条于2011年1月20日废止)
15.14.2刷漆服务;
(本条于2011年1月20日废止)
15.14.3经营电梯、起重机的安装、维修、服务业务;
15.14.4本条已在2005年 11月 17日废除;
15.14.5经营公共服务业;
15.14.6绘制建筑图纸、建筑安装业务,建筑材料的生产、起 重设备的生产安装、维修
业务;
(本条于2008年2月5日修订)
15.14.7经营大地测量、绘图业务;
15.14.8经营研究地质业务。
(本法15.14在2005年1月27日修订)。
(本条于2011年1月20日废止)
15.15运输、旅游方面:
15.15.1修建铁路基础设施;
(本条于2007年7月5日修订)
15.15.2经营民航业务;
15.15.3经营铁路运输;
(本条于2007年7月5日修订)
15.15.4修建公路、公路设施;
15.15.5对公路设施进行技术维护;
15.15.6国际间、城市间的公共运输及邮政服务;
(本条于2008年5月29日修订)
(本条于2011年1月20日废止)
15.15.7生产、改造民用飞机;
(本条于2011年1月20日废止)
15.15.8经营宾馆业务;
(本条于2011年1月20日废止)
15.15.9经营水路运输服务;
15.15.10水路运输的标示的安装、维修。
(本条于2011年1月20日废止)
15.15.11生产、组装、维护铁路基础设施、动车。
(本条于2007年7月5日修订)
15.15.12生产运输设施的国家编号。
(本条于2007年7月5日修订)
(以上15.15条内容于2005年1月27日修订)
15.16信息、通讯、技术方 面:
15.16.1频率、频道的利用;
15.16.2通讯网络的建设、利用、服务。
15.16.3信息存储业务。
(本条于2011年1月20日修订)
15.16.4数字签字服务。
(本条于2011年12月15日修订)
(以上15.16条内容于2005年1月27日修订)
15.17气象、测量方面:
15.17.1制造、组装、维修出售气象测量工具。
(以上15.17条在2005年1月27日修订)
15.18辐射矿物质、核能方 面:
15.18.1核设备的修建、改建、更新、退出利用。
15.18.2核设备的利用。
15.18.3拥有、利用核物质。
15.18.4核物质的进出口、运输、掩埋存储。
15.18.5勘探辐射矿物质。
15.18.6开发辐射矿物质。
15.18.7辐射矿物质的进出口、运输、垃圾的掩埋、开发之后 的土壤恢复。
15.18.8辐射源的拥有、利用、出售、销毁、组装、租赁、生 产、退出利用、拆卸、存
储、运输、进出口、垃圾的掩埋、无害处理及相关的其他业 务。
(以上15.18条于2009年7月16日修订)
第 16条:从省、首都、县、区政府、技术监督部门获 得许可证的类别
16.1各级技术监督部门给从事下述经济活动的企业颁发许可 证:
(本条于2002年7月10日修订)
16.1.1开发辐射性矿藏和其它有辐射性生产的活动。
(本条于2009年7月16日废止)
16.2从事下面经济活动时,给颁发许可证:
16.2.1经营省市、地方、郊区间的运输和邮政服务;
(本条于2011年1月20日废止)
16.2.2医疗机构开展技术业务;
16.2.3生产、进口、销毁有害的、微害的化学物品;
(本条于2008年1月3日废止)
16.2.4建设综合性的学校及幼儿园
(2006年12月8日修订);
16.2.5销售酒类品及用其做服务;
16.2.6开展医学美容(2006年1月19日修订);
& nbsp; 16.3从事下述经济活动时,由县、市辖区长颁发许可证:
& nbsp; 16.3.1经营带有空气污染、物理污染的生产及污染源的开发;
& nbsp; 16.3.2经营地方公共运输业(该类不归市辖区长管辖);
(本条于2011年1月20日废止)
16.3.3本条已在2006年 12月 8日废除;
16.3.4销售烟草(2005年7月1日修订)。